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诉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185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圣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樊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