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原名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登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诉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8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83执2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圣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