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科利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岳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科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22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明落实,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汽车一辆,系首轮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汽车一辆,系轮候查封。
七、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其拥有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询问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任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