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宏德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860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世界五金城33幢325室。
法定代表人:戚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德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浙86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2414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2.1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强制执行到位20137.86元,其余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宏德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8年6月19日,本案执行到位20137.86元。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浩
审判员潘晓
审判员程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