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063号
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1983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九人民法院,住所地***沙口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F6984089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九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7元,减半收取后3738.5元,由原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