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3478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1栋1单元31层3103号。
法定代表人:秦明俊,职务不详。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钟 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