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167号之二

申请人: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来龙桥******。

法定代表人:罗耀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方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秦明俊,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人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川1302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川1302民终4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