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0财保145号
申请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3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账号:85×××97)的存款在13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建清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