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2栋5单元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2549433D。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龙颈路233号映山岭秀S4一2一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60E0K5J。
负责人:王博,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7层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43217512。
法定代表人:李俐,总经理。
关于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180民初5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88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应收款可供执行,应收款已冻结,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后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所有的川A6××**、川AZH8**车辆、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0ZS**车辆可供执行,车辆已在(2021)川0180执3325号案中查封,但由于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额5788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申请执行费808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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