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2栋5单元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2549433D。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龙颈路233号映山岭秀S4-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60E0K5J。
负责人:王博,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7层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43217512。
法定代表人:李俐,经理。
被执行人:赵洪勋,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赵洪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涉及到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案件合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在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铧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在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452,533.2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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