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992号之一
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2栋5**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楠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大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宁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