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211号
***、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2021)川082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川082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