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泉,剑阁县武连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231号291、293、295号。

法定代理人:娄进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博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兴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如  柏

人民陪审员 帖  映  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秋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