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

胡某与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2555号
原告:*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93792289R,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2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9941176J,营业场所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西城区购物广场。
负责人:***。
原告*某诉被告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撤回对被告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福建国佳勘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