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异232号
案外人:**,197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虹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楼9A座4层416(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9195。
法定代表人:李初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梦蓝,该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游仙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9294-1。
法定代表人:赵生武。
被执行人:绵阳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4523-0。
法定代表人:赵生武。
被执行人: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269237-0。
法定代表人:赵生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农,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兴达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19492-2。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铁龙饲料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351450-8。
法定代表人:赵生全。
被执行人:绵阳铭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铁龙饲料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143606-7。
法定代表人:邓飞。
被执行人:赵生武,男,196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虹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绵阳铭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生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407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房产(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字第××号)。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房产××号房的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本院已裁定中止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的执行为由,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勇
审判员 王晋海
审判员 田 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仁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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