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29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兴达国际大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66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0923.93元。经本院执行,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天全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马 净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