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582民初13735号
原告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霞公司)与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易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快易拍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张微到庭参加诉讼,快易拍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快易拍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金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金霞公司、快易拍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快易拍公司委托金霞公司进行新亚国际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室外配套及景观绿化工程承包及设计。双方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施工合同价为3500万元,工程完工后快易拍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设计方案全部设计好支付设计费30万元。后金霞公司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快易拍公司承诺支付金霞公司设计费10万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6日,由福建省金霞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霞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罗育香变更为郑志平。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合同工期计划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金霞公司主张因快易拍公司的原因导致诉争工程至今未能开工,快易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并书面通知金霞公司进场施工,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快易拍公司应退换金霞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因双方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也未约定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何计付违约金,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以金霞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违约金,即快易拍公司应支付金霞公司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违约金。因金霞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将全部工程设计方案提交给快易拍公司,而快易拍公司只承诺支付设计费10万元,故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快易拍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福建金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70元,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7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颜 仪
审判员 施经营
审判员 吴小妹
书记员 黄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