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霞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省金霞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5077号
原告福建省金霞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金霞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6元,减半收取计8158元,由原告福建省金霞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志阳
书记员  潘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