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霞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9337号
原告: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城东开发区隆亿陶瓷有限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LQ8P29。
经营者:曾宪任,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金霞花卉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17322306K。
法定代表人:郑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诉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德化县佳烽铁件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陈丽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速录员  杨静怡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