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
被告:四川省会理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上巷子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爱,该单位局长。
被告: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36824Y。
法定代表人:姜国富,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422883737。
法定代表人:苏明纯,该单位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会理县水务局、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