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水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与万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理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万水公司给付案款9754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万水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万水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的万水公司在会理县水利局有“大海子水利工程B标段”项目工程款的执行线索,经本院查明万水公司尚欠有会理县水利局借支工程款35万元未归还,且该标段工程正在进行审计,剩余的工程款数目及审计结束时间目前均无法确定,该项目工程款暂无法执行。本院到万水公司注册地未能查找到该公司,也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富及实际控制人庾建珍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会理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