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8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高泽洪,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