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8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高泽洪,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