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濛三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152-11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宇红,四川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