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866号
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外西安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湖路88号2栋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已减半),由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