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23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