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61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1,*******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