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2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142号1幢1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03元(已减半),由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已减半),由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