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路口(金地丽都)142号1幢1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会东县老口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老口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审第三人:会东县小街乡小水井村小学,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小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会东县老口乡中心小学、会东县小街乡小水井村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6民初9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9年4月9日以“自愿按一审判决执行,待双方总结算时予以冲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1.54元,减半收取3275.7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