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萍,系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系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XC9N)。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

法定代表人:刘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王川,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怀(系王川父亲),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3.00元,减半收取计13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牛丹

审判员  曾义

审判员  黄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