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萍,系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系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XC9N)。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
法定代表人:刘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王川,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怀(系王川父亲),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3.00元,减半收取计13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牛丹
审判员 曾义
审判员 黄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