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67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
二环路***路交叉口(***都)142号1幢1层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XC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四川省德昌县德州街道镇果园村11组。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5月19日追加***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