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回族,生于1961年1月2日,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东大街东段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
法定代表人:汪衍荣,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9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0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邦鑫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