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衍荣。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86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六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亦不要求处置。六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全、**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7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78614元。现执行到位0元,下欠借款87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执行费78614元未缴纳。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同时告知其本案将对下欠金额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处置、结案方式均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波
审判员  张自力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