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他5号
复议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兴,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兴,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厚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兴,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案件利害关系人):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建东一村**敬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业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案件利害关系人):重庆富大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建东一村**第**iv>
法定代表人:颜兆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书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案件利害关系人):刘业敬,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案件利害关系人):刘兆松,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案件利害关系人):王凤兰,女,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南路****。
负责人:许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楚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四川竹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v>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原审被申请人: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原审被申请人: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申请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竹凌实业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件,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724破1号之十一民事裁定后,被申请人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案件利害关系人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富大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业敬、刘兆松、王凤兰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申请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将四川竹凌实业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一并纳入合并重整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各公司间存在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缺乏相关专业机构的审计、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破1号之十一民事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钟 伟
审判员 古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