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9日,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446279-2。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地址:大竹县。
**申请执行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31450元,该判决生效后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予以查封,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并对法定代表人周厚全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330执25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毅
书记员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