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4民初1388号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大竹县东大街东段201号。
法定代表人:*太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5800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