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384号
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359064。
法定代表人:耿翔平。
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37282G。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五社桃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3614P。
负责人:罗全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8元,由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倘军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