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通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2503号
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359064。
法定代表人:耿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婷,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伟,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五社桃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3614P。
法定代表人:罗全辉,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4栋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37282G。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