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317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4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380号6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舒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旭东街20号附4、5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张瑜,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城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富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悦公司)、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张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能公司)对本院(2018)川01执157号之五执行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睿公司在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500万元(以下称争议债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康富能公司称,争议债权为其财产,本院(2018)川01执157号之五执行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严重超标的冻结,冻结的债权实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故请求中止并解除本院(2018)川01执157号之五执行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家富公司与森悦公司、中睿公司、***、张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主文主要内容为:1、森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家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中睿公司、张瑜等人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森悦公司追偿;3、驳回家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了家富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川01执15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川01执157号之五执行裁定:限额250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中睿公司在成都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原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另查明,吉娃娃(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中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12日制作(2018)川01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主要内容为:一、中睿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吉娃娃(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66.5万元并支付利息、管理费、罚息;二、吉娃娃(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中睿公司所质押的应收账款45937114.5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吉娃娃(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吉娃娃(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四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该公司对中睿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45937114.50元(付款人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川01执1298号执行裁定:冻结中睿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流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本院对争议债权的冻结属轮候冻结,尚未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现异议人康富能公司对争议债权的轮候冻结行为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康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云鹏
审 判 员 邱家德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小涛
书 记 员 温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