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海河帝景29幢2单元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98861780H。
负责人:陈润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四川
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3FQ92。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5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司法网络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5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