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督1号
申请人:李成国,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雄,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3FQ92)。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成国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3日发出(2021)川340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发出的(2021)川3401民督1号支付令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川340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01.00元,由申请人李成国负担。
审判员 王文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