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169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青岛有限公司
。
被告:山东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山东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通知交费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