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X。
被执行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28号融丰花苑C座13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张小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118.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