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贾强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弘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9295元,其中包括本案本金人民币2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4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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