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1号贰楼第六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虹海建设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4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653.9元(含执行费11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50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