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5639号之二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3栋。
法定代表人:罗学强,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丽,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粉坊堰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杨永楷,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薇薇,女,住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