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5639号之二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3栋。

法定代表人:罗学强,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丽,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粉坊堰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杨永楷,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薇薇,女,住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