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534号
申请人: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谋。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倩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