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534号
原告: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志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锋,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久祝,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永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华机电公司)与被告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成嘉工贸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锋、万久祝,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陆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华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4998.5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24998.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拖欠原告524998.5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盛成嘉工贸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供货及安装义务,按照被告的付款数额,被告已提前、超额向原告支付了材料费及安装费,原告的起诉缺少事实依据。2、被告付款以原告开具发票为前提,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方开具发票,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原告存在逾期完工、未按图施工、擅自退场等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产品加工制作、安装合同》、被告发送原告的函件、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收货清单两份,拟证明2018年6月30日、7月1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各类支架运至安装地,并由被告工作人员清点确认。
被告认可在清单上签字的是被告方工作人员,但清单上的货品在签收时并未加工,且清单对应的材料金额为250661元,按照80%计算为200528.8元,被告已超额支付该材料款。
因被告认可在清单上签字的是被告方工作人员,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工程量申报表一份,拟证明经被告工作人员韩加儒清点,截止至2018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生活服务中心已安装各类支架779套。
被告认为韩加儒无权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其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申报表。另外,该证据仅是原告单方申报工程量,被告未对其进行确认。
对该申报表,虽有被告人员韩加儒签字,但表中仅有申报工程量,“审核工程量、审核人”栏均为空白,显然双方未对原告申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3、被告提交视频记录9份、施工图纸13份、生活服务中心抗震支架计算书1份,拟证明生活服务中心部分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量与图纸差距巨大,经被告核算,生活服务中心部分材料费为87358元、安装费为16015元。
原告认为,视频拍摄于2019年4月1日,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即安装完毕,不能证明当时的安装情况。施工图纸并非原告施工的全部图纸。计算书系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双方核算。因此,对上述证据原告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系被告方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提交劳务分包合同1份、收据2份、丛某情况说明1份、产品采购合同1份,拟证明因原告擅自撤场、且拒绝进场进行职工训练基地2#、3#、4#备勤楼抗震支架安装工程的施工,涉案项目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迫于工期压力只能另行委托案外人丛某进行该部分安装工程的施工,并向其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3301.5元。同时,因原告供货不足,被告自行向案外人镇江宝莱电气有限公司采购涉案工程材料,并支付材料款合计人民币40966元。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证据系被告自认在原告撤场后采取补救的措施及支出的费用,因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对该部分主张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5、被告提交抗震支架剩余材料明细、抗震支架剩余材料盘点表、抗震支架材料明细、抗震支架原材料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实际提供并用于涉案工程的抗震支架配件经加工制作完成的抗震支架成品金额为123268.43元。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上述证据系被告制作,且不能证明签字人员吴浩的身份,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6、被告申请证人丛某出庭作证称,其从原、被告处各承包了一部分抗震支架工程,原告提供抗震支架的配件,其组织人进行组装,原告撤场后,其也终止了与原告的承包关系,但原告供应的材料数量其并不清楚。
对于证人陈述,因其承包被告工程,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其陈述中并不知道原告供应的材料数量,因此,对该证人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7、原告提交与丛某签订的抗震支架安装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委托丛某20日内安装完毕胶州机场内的生活服务区的抗震支架,总数约为650套,安装费22000元,原告工作人员向丛某微信转款凭证打印件共14张,转款数额为26520元,庭审中丛某称与原告就此次安装费用的结清,以上两份证据足以看出2019年5月8日庭审中丛某回复法庭称接受原告委托在现场施工11-12天,一天安装18-19套抗震支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若丛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抗震支架650套左右安装完毕,原告不会足额向其支付安装费,故丛某的证人证言不应予采信。该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安装抗震支架为779套。
被告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收款人即是丛某,结合证人证言,原告与丛某之间还存在其他工程,故无法证明款项即为涉案工程生活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且涉案工程生活服务中心实际的工程量也不应以原告与丛某合同约定为准。
该组证据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真实性无法核实,亦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进行青岛新机场综合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建筑和工作区场平土方工程标段二项目抗震支架的制作、安装工作,合同总价暂定699998元,被告预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产品到工地后被告须在到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到合格产品价款的80%(定金按当批次产品到场数量占总数量同比例进行抵扣)。产品全部到场后付至合格材料总价款的80%。所有产品全部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总价款的95%。留最终工程量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工作人员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40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5633.2元。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为被告开具金额为299128元的增值税发票。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原、被告未履行完毕双方合同的全部工程。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收货清单可以证明原告将清单记载的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252197元(明细附后)。对于已进行安装工程量的证据,原告提交工程计量申报表,该表记载的内容未经被告确认,且未按合同约定开具相应发票,故原告主张已安装工程量的证据不足,对安装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付原告265633.2元,超出应付货款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睿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盛成嘉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5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慕 雪
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
人民陪审员 朱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淑飞
清单明细:
一、给排水/消防及其他压力管道抗震支架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给排水、消防侧向抗震支架(T)
DN65
套
61
129
7869
2
给排水、消防纵向抗震支架(T+L)
DN65
套
79
215
16985
3
给排水、消防侧向抗震支架(T)
DN80
套
23
134
3082
4
给排水、消防纵向抗震支架(T+L)
DN80
套
21
219
4599
5
给排水、消防侧向抗震支架(T)
DN100
套
49
141
6909
6
给排水、消防纵向抗震支架(T+L)
DN100
套
41
227
9307
7
给排水、消防侧向抗震支架(T)
DN150
套
32
155
4960
8
给排水、消防纵向抗震支架(T+L)
DN150
套
39
240
9360
9
组合管道侧向抗震支架(ZT)
2管,总管径
套
71
374
26554
10
组合管道纵向抗震支架(ZT+L)
2管,总管径
套
67
487
32629
11
组合管道侧向抗震支架(ZT)
3管,总管径
套
11
390
4290
12
组合管道纵向抗震支架(ZT+L)
3管,总管径
套
11
500
5500
13
组合管道侧向抗震支架(ZT)
4管,总管径
套
10
446
4460
14
组合管道纵向抗震支架(ZT+L)
4管,总管径
套
10
569
5690
15
组合管道侧向抗震支架(ZT)
5管,总管径
套
7
514
3598
16
组合管道纵向抗震支架(ZT+L)
5管,总管径
套
6
653
3918
合计
149710
二、通风/防排烟/事故风道及相关设备抗震支架
序
名称
规格型号
单
数量
单价
金额
号
位
1
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Sm2
套
13
288
3744
2
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Sm2
套
16
392
6272
3
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0.2 m2≤Sm2
套
6
303
1818
4
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0.2 m2≤Sm2
套
6
414
2484
5
通风、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0.5m2
套
15
344
5160
6
通风、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0.5m2
套
11
460
5060
7
通风、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0.6m2
套
6
365
2190
8
通风、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0.6m2
套
7
482
3374
9
通风、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0.7m2
套
5
380
1900
10
通风、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0.7m2
套
7
511
3577
11
通风、防排烟侧向抗震支架(T)
0.8m2
套
4
394
1576
12
通风、防排烟纵向抗震支架(T+L)
0.8m2
套
5
525
2625
合计
39780
三、桥架/母线抗震支架
序
名称
规格型号
单
数量
单价
金额
号
位
1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
200*
套
25
257
6425
2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L)
200*
套
23
377
8671
3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
300*
套
33
285
9405
4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L)
300*
套
35
419
14665
5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
400*
套
11
368
4048
6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L)
400*
套
13
539
7007
7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
500*
套
3
407
1221
8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L)
500*
套
3
605
1815
9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
600*
套
6
516
3096
10
电气桥架侧向抗震支架(T+L)
600*
套
9
706
6354
合计
6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