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坤,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清江凤凰城天合园小区20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44183L。
法定代表人:龙克焘,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6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廷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2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韶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