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86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芷阳(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风天路清江凤凰城天合园20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44183L。
法定代表人:龙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0元,减半收取计2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