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11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利川市。
被执行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天路清江凤凰城天合园20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4418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01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